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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11/05/20 02:43王雨晴/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雨晴/台北報導】

黑范婚禮風光又轟動,但兩人卻忘了台灣法律結婚已改成登記制,結婚12天身分證配偶欄至今空白,是「不合法夫妻」!

兩人愛情長跑10年,搭上民國百年結婚潮,婚禮盛大成功,但黑人卻忽略了最重要的「登記」,兩人沒在婚禮前3天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指定5月7日為結婚日,在法律上兩人依舊單身,黑人昨直呼他不知道登記不能回溯,「她出國拍廣告不在台灣,我也忙,就忘了。」

為了給同居合法化,黑人等范范回台就趕快去登記。但婚後再登記不能指定婚禮那天為結婚日,「我們是基督徒,日子還好,未來的結婚紀念日她選哪天都行。」


貼這則新聞,不是因為崇拜偶像,而是要做個紀錄..因為我是學法律的,很久以前,雖然不務正業,但是對於這些還是有點法律人的sense…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千零六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九十條條文,公布之。

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21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公布

第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第八條之一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所以根據上述的總統令公告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之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專門一點的說法就是說,從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要件由以前的要有公開的儀式以及兩人以上的證人,變更為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跟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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